问:我单位实行医疗包干,就是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但给职工报销定额的医疗费用,这种支出是否允许我们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会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等。目前,您企业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从“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中支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