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的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其它没有在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和财税[2003]16中列举的款项,是否要并入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8]217号、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贵公司所述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的有线电视初装费等不属于营业税法规规定的余额纳税的范围,因此应并入营业额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