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上完工程项目后,剩余的材料,购入材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未经认证,且已过认证期限。若作为生产用还能否抵扣进项税?若作为工程物资对外销售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1、《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贵单位剩余的材料作为生产用,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所以,贵单位将剩余的材料对外销售时应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