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企业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是否还需税务机关审批?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部分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34号)的规定,自2004年起,除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项目的技术开发费审批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国税[1999]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需税务机关审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并按照国税发[2004]82号和京国税发[2004]334号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