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7年,我公司补缴税务局查出的2006年度少交印花税30000元,请问:能否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即: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99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00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另外,参照国税函[2006]1043号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查补2006年度少交印花税30000元应调整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99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