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属于高新企业,现在在江苏南京注册成立了一家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控股95%.现在子公司也属于高新企业,有2年免税期的优惠政策。母公司已经过了免税期的优惠政策。想请问:子公司在免税期的税后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或合并报表时,需要补交子公司的所得税吗?
另外,公司委托子公司开发一些产品,按照协议支付了子公司委托开发费用,子公司开具了发票。母子公司的这个业务属于关联方交易,那么税务有什么要求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9条*9款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