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由于机票定购量大,收到机票代理公司的返点收入,是否可以向其开具营业税发票?(2)对于服务费用支付方收到的违约金收入,是否可以向服务提供方开具营业税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价外费用是指服务收入方收到的价外费用,是否不适用于以上两种情况?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我们认为,贵公司由于机票定购量大收到机票代理公司的返点收入,应做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不涉及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规定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贵公司是应税劳务的接受方,不是应税劳务的提供方,不适用上述价外费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