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内资公司,欲收购一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成立于2004年,连续3年盈利,享受外资企业税收所得税减免优惠,我公司欲收购该企业2个股东共计100%股权,完成收购后将合并入我公司,并注销该外资企业法人资格。请问:1.该外资企业注销时经营期限未满10年,经营期间享受的减免税如何处理,需要退回税务机关吗?2.还有无其他涉税事项?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对上述问题中已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外资企业注销时经营期限未满10年,按规定应当补缴经营期间享受的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上述问题中的外资企业相当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原来的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