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A市有分公司,印花税一定要在当地缴纳吗?那边的客户是直接和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因为我们总公司已经把分公司的销售收入并入在宁波缴纳印花税,宁波是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乘以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的。现在A市当地税务局要求在当地缴纳印花税合理吗?如果我们在A市缴纳,那么宁波是否就不需要对分公司的这一部分销售收入缴纳,如果宁波地税局说宁波调拨给分公司的也要缴纳,合理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87号)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据此,印花税实行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就地纳税。如果是全国性订货会所签合同,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办理贴花;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由省级政府自行确定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