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整批购进的原材料,因其自然损耗的原因(如水份蒸发等)导致材料用完后,帐面上有数量结存,而实物无结存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会计上应如何做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您上面提到的原材料自然损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做转出处理。会计上将该部分自然损耗的原材料成本直接计入当期“销售成本”还是“生产成本”需要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