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企业出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所以,企业销售的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将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