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另外适用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现在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8年*7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也就是说从2008年3月1日起,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数为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加附加减除费用标准2800元,总扣除标准仍为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