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给职工是否要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果要交是从租交还是按原值交?如果无偿给职工使用是否要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依据是什么?
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9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因此,企业自有住房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职工出租,是免房产税的。否则根据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2006年12月31日*7修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所以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其实是一种准财产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