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出口企业,自从开业来没有缴过税,一直通过免抵退方式退税,2007年因隐匿内销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处,涉及税额超过一万,是否构成偷税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9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6的百分比确定。
由于贵公司2007年因隐匿内销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处,提供给我们的只有数额的具体数字,没有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相应比例,我们还不能进行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