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06年4月至2007年12月底,购进已税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否可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答:消费税的抵扣是指对纳税人用已税消费品作为中间投入物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扣除所用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额。按消费税法规定,用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主要指以下6种情形: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的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零配件生产的摩托车。
从2006年4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明确了新增的可以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来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范围,即: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凡在以上范围的,都可以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来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包括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柴油。
所以贵公司购进已税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属于以上可抵扣的11种范围,对于成品油只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可以抵扣。但他们属于不同的税目,所以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