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在研发过程中需耗用部分外购的原材料和本企业的产品。请问研发所耗用的原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所耗用的自产产品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1、研发所耗用的原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贵公司用于研发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范围,研发用的原材料计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因此,贵公司用于研发的原材料的进项税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2、研发所耗用的自产产品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贵公司用于研发的自产产品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范围,因此,贵公司用于研发的自产产品不需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