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铝型材制造厂,是订单生产型企业,即生产产品按所接客户订单生产,而各类型材生产需要不同的模具,每接一订单都需根据要求开具符合客户要求的模具,在每一订单完成后,这批产品所开模具就不再使用,因此在会计处理时,模具费都一次计入每批产品成本,购买的模具也作为生产资料抵扣了进项,现在当地税局认为我们的模具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其理由为模具虽然不能再使用,但没有报废,让我们将抵扣的模具进项转出,补交增值税,且说税法规定模具要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对此我们持有异议,我想请问专家,象我们这种生产形式的企业,模具究竟该作为何种资产处理?
答:模具能否界定为固定资产,不是视其不再使用后没有报废为标准。
会计上: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该准则还特别强调,固定资产符合定义,且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见,固定资产不仅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同时也包括生产经营管理用的办公桌、器具等。同时新准则取消了价值标准,只要是具有上述所列特征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固定资产2个确认条件的,都应确认固定资产。
税法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因此,贵公司接客户订单生产产品所使用的模具,如果符合上述固定资产的条件,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除东北、中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外)。如果贵公司所用模具不符合上述固定资产的条件,按目前政策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