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手机卖场,把卖场中的两节柜台出租给个人使用,对方做手机屏保、清洗等美容业务,我公司代收款项,然后分成,请问对于我公司的那部分收入,该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据此,经与提问人了解具体情况后,我们认为你单位的情况,虽然对外承包了,但根据税法规定,这种形式属于内部分配行为,应对其全部收入,应计入你单位当期的总收入中,一并计算和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