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筑公司用自建的办公楼对外投资,投资时要补交建筑业营业税吗?股权转让时要补交建筑业营业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公司用自建的办公楼对外投资,投资时不需要补交建筑业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股权时也不应补交建筑业营业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自建的办公楼对外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不征收营业税。否则需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