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型外资企业,2003年、2004年为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2005年、2006年、2007年为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我公司2008年开始业务类型有所变化,非生产性收入预计会占主要收入(至少50%以上),请问,若我公司按照这种业务类型经营下去(至少至2013年以后),我们已经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优惠的税款会要求被追缴补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对于您提到的所得税已经享受两免三减半之后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剩余经营期限内,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变化而导致其不再符合原外资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是要补征已减免的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