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实现收入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的纳税期限如何计算?
问:新开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9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有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这三个纳税年度从何时开始算起,从取得销售收入开始还是从广告费等费用发生时开始计算?另外三年又怎样算?如05年12月开始计算,算到08年12月还是07年度就结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9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据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向后结转的起始时间可从次年开始,分三年按规定的标准结转扣除。具体到上述例子应为截止时间08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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