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旅游企业支付给车辆租赁公司的车辆租赁费用可以在计算营业税时扣除吗?
答: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业在计算营业员税时之所以允许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是因为旅游业务是需要有多个服务单位共同服务完成的服务业务,其他单位需要为旅游企业承接和安排住宿、餐饮、运输等活动。
对于采取从外单位租赁车辆,自己承担汽油费、过路费的形式为游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其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产生的“车辆租赁费用”应作为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支出,但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