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过法院判决或裁定进行拍卖的不动产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对于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进行拍卖的不动产转让,同其他买卖转让不动产一样,均是不动产交易过户发生的原因,但是对于在不动产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款,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税收,因此,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并按照规定开具税务发票。
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在不动产被拍卖过程中,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差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