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前期购入供应商一批设备(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进项税也未进行认证抵扣。现我公司发现其中一部分设备不符合要求,要退货。也与对方签订了退货协议。现需对方给我公司开具退货的这部分红字发票。因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中说的不明确。不知到底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据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条件是,专用发票经过认证,只有经过认证后,购买方税务机关才能开具《申请单》。如果贵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超过90天,应马上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已超过90天没有认证,就不符合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要求,无法取得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