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境外公司以联合体形式签订的合同,联合体各方应该以各自签订的合同金额计算印花税金额还是应该以合同总金额为基数计算贴画?此境外公司应缴印花税吗?如果应缴,该如何缴纳?境内联合体公司有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呢?
答:1、与境外公司以联合体形式签订的合同,联合体各方应该以各自签订的合同金额计算印花税金额,还是应该以合同总金额为基数计算贴花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六条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规定,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按上述规定,除签订借款合同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外,其他应税合同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2、境外公司是否应缴印花税。如果应缴,该如何缴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11号)*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9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在合同的签订时,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应按法规规定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
3、境内联合体公司有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代扣代缴的义务。
因此,境内联合体公司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