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现有总公司派来短期援助的外籍人员,我公司每天付给他们一定数额的补助,到结束时一起支付补贴总额(外币),请问一下我公司是否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因此,贵公司由总公司派来短期援助的外籍人员,贵公司支付补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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