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一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在西部的成立,目前处在筹建期,但预计2008年会取得*9笔收入,该企业属新税法里提到的鼓励基础设施项目,因此从其取得*9笔收入起可以享受三免三减优惠政策。
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放弃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而去享受新税法的三免三减政策?
答:贵公司在2006年在西部成立的一外商企业,在成立时,如果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办理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如果贵公司的经营项目,属于新法前和新法后都可享受优惠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用新法和过渡性税收优惠比较,适用哪项政策对公司有利.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贵公司可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如符合相应优惠税收政策,我们认为可以放弃原有的优惠,具体操作请与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