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7年,前期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20年,2007年在竣工决算后,调整了原值和折旧年限后,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计提以前年度的折旧在补提2007年当年全额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峻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峻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关于折旧的规定税法和会计没有差异,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到税务部门备案,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折旧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四)根
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计提以前年度的折旧在补提2007年当年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