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房地产公司,因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对业主进行经济补偿。请问:(1)该赔偿金是因为业务(销售)引起的,我认为应该可以税前扣除,不知是不是正确?(2)业主在收到赔偿金的时候,应该出具什么样手续?收据(附加协议)还是发票?也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有效凭据(3)列账时计入营业外支出还是直接冲减当期收入?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因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对业主进行经济补偿,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属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当可以在税前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对房地产公司因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收到的补偿金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因此,房地产公司因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对业主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支付的补偿金,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如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收据同时附有相关购房合同或协议,可在税前扣除。
(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公司因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支付给业主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记入“营业外支出”而不是直接冲减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