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最近到越南等国发展业务,业务员在国外有些费用未取得发票,这部分费用在税收上如何处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如果有正式发票,用何种汇率计算作账?
答:(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法规与税收法规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法规为准。
贵公司业务员在越南未取得票据的这部分费用如果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扣除凭证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2)《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条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规定,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企业通常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变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
做账使用何种汇率,您可以根据贵公司核算要求采用一个不违背准则的汇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