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我公司在一港口附近新购置了一块A公司2006年填海整治的土地。请问,我公司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因此,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白城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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