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08年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预缴期间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即每月或者每季度申报缴纳,年终计算该纳税年度实际需要缴纳的税额,多退少补。在预缴期间,纳税人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9、预缴期利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将国税函[2008]635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的第4行修改为“实际利润额”。第4行'实际利润额'是指: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纳税申报表(A类)类对于 “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这样一方面与其它相关企业所得税文件用语趋于一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有些地方明确规定,税人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弥补,在预缴申报时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样无论是资金安排上还是汇算退税上都带来很不必要的麻烦。国税函[2008]635号将“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并明确“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这样就做到了与《实施条例》的一致性和方便于纳税人的理解和填报。
第二、预缴期限由税务机关核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二十八条*9款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可见,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预缴期间,规定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规模、便于缴纳等因素,来核定企业是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预缴税款的确认方法有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二十八条同时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按照月度或者季度以及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预缴期报送资料也要齐全。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预缴期税款要注意汇率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三十条同时规定,企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