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由自然人出资成立的米业加工企业,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从农民手中收购水稻加工成大米包装后成车皮批发给外地客户,请问我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按上述规定,企业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您的问题,从农民手中收购水稻加工成大米包装后成车皮批发给外地客户业务,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税政策,对相关认定的办法总局正在制定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