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已于2007年取得国税局所得税减免税的批复,享受3免3减半的优惠。请问,根据*7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我公司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认定,是否需要国税局重新批复?
答:对。
2007年度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因为新税法对相关的标准要求有重大变化。因此对这类企业如果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要重新申请认定。
目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到认定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