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转让股权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可否作为坏账准备计提基数,按0.5%计提并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明确: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规定,在对坏账准备金的审核中,也强调计提账准备金的应收账款,为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
据此,从2003年开始,提取坏账准备基数应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执行,会计上对可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项没有限定为 非转让股权形成,所以,转让股权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可以作为坏账准备计提基数,按0.5%计提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但从2008年起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后,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