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发生的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如果用于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的安装等,是否还需要按规定调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该条款并未规定工资的列支渠道。
所以用于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的安装等的人员工资只要是合理的支出,均可以在税前扣除。
关于业务招待费,《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用于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的安装等,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就应当依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