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度福利费的税前列支还是按计税工资的14%计入成本费用中吗?还是先在以前年度结转的福利费余额中冲抵,不够冲抵的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依此规定,2007年度福利费的税前列支还是按照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但企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从2008年度起,企业有新发生的福利费支出时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再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