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也存在跨期收费,该如何确认收入,是否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业公司收取的跨期收入,可以依上述法规的规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