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机械的企业,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一般都要求分期付款。有客户要求我们根据付款比例,开具有地税监制章的收款收据。但当地地方税务局答复工业企业不可以领购收款收据。为了收取货款,我们只能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货物可能要跨月跨年才会生产发货,这样就出现两个问题:(1)不能在当月或者当年核算已经做收入的产品成本;(2)产品都是以台为单位,而分期收款分割开具发票的数量可能是小数(比如0.2台)。请问我们这样操作可以吗?
答:从理论上讲,收据是资金往来的一种证明,而发票则是经济业务往来的证明。很多情况下,即使不发生经济业务仍然会产生资金往来,例如企业间的临时拆借等等。但有地税监制章的收据是有特殊指定用途的收据,并不适用于你公司。建议你公司和客户协商,以一般收据代替有地税监制章的收款收据,因为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只要一般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法院是认可作为证据的。
关于会计核算问题,发票并不是会计核算的惟一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宇[1996]19号)就规定,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自制的原始凭证确认收入和成本。当然如果因此造成会计核算和税务规定的差异,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目前我国税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栏目的填写没有具体细节的规范,因此只要是合乎经济原理的填写都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