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地下库房(住宅性质的产权)、地下停车位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否享受普通住宅的免征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的标准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贵公司是否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应严格按照上述法规及所属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掌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否则不得享受。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规定: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所以,贵公司的地下库房、地下停车位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要根据文件及自身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再 问
我想请问地下库房、停车位是属于住宅还是非住宅执行纳税?
地下库房、停车位作为开发建造项目的配套设施,其适用的政策中央性法规目前未明确规定。我们理解应遵从主开发项目,比如售价是否象主开发普通住宅一样属于中低价位等条件,贵公司应结合所属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等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地下库房、停车位的适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