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生产企业,有自营出口权,发生一笔出口业务,并已实现了出口退税,但该比业务由于质量问题,部分发生退运,该公司已将退运货物的出口退税款上缴,整个过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因此,该企业应上缴已经退回的增值税款。根据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退税。
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缴已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在补缴增值税退税时的财务处理是:借:其他应收款——应受出口退税款,贷:银行存款;货物从海关提回来时,借:库存商品,贷:主营业务成本;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销售费用,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同时,冲减原来已计的产品销售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