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供电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时,对我单位没有将公司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提出纠正意见,要求我公司将在2007年度为职工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纳入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四条规定,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不包括奖金。并且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不能简单的以当月工资额计算,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