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部: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的部份转为公司的办公用房,我公司按开发成本结转固定资产。我的问题是在这个过程中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要缴纳如何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据此,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的部份转为公司的办公用房,应视同销售。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未发生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企业不缴纳营业税,但销售时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