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过期未进行认证,也未入账,那么是否可以退回开票单位?这些发票会给开票单位造成什么损失?开票单位无原因收回发票,会不会被处罚?如果不能退回重开,该怎样解决?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认证期还未认证的话,原则上开票方不得予以换票处理。从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负数发票均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准予开具负数发票通知书,方可开具负数发票,否则随意开具负数发票将予以补税并处罚。所以说,如果超期未认证,不能到开票单位进行换票处理。对无法退回的滞留票,采购方应当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全额作为库存商品入账。
因此,一般增值税发票认证期为九十天,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尽量在认证期限内进行认证,在还没有过认证期的时候退回对方,对方开红字发票冲回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