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制作招牌与灯箱的专门厂商,制作技术由投资方新加坡总公司提供,为此我公司向投资方引进这一技术,且技术引进合同经江苏省对外合作经济贸易厅备案。根据合同我公司按销售收入5%支付投资方专有技术费。且以前年度均为税前列支。请问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该技术引进有无影响,所支付的专有技术费还能税前列支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可以看出,在新税法下,对于独立纳税人之间支付的这种专有技术使用费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才会限制扣除。如果贵公司与该投资方属于母子公司的独立纳税人关系,新税法下支付的专有技术使用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贵公司与投资方之间属于关联关系,税法第四十一条*9款强调:对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