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价格下降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能否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能否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五条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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