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通过信托发行的受益人信托计划,通过信托公司投资A有限公司,A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信托部分股权股东为法人股东即信托公司,现A有限公司拟使用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请问A公司是否代扣代缴信托股权部分受益人的个人所得税?信托公司在哪个环节代扣受益人个人所是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规定,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我们理解上述信托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应该是向受益个人账户派发红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