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本年亏损1114773.79元,年底是否要作以下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78693.45
贷:所得税费用
278693.45
这样做有不对的地方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另外指南规定,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即: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不单纯的只是由于亏损而减少的所得税费用。仅依亏损所做的分录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