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系非独立核算企业,总公司在上海,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实行汇总缴纳,请问我公司在武汉是否需按月进行零申报?或者出示总公司缴税证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第三条税款预缴*9款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八条也规定,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贵公司可根据确定的预缴方式,按月或按季度申报和预缴企业所得税。
请关注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