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通过组织旅游活动,免收差旅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工薪合并,并按"工薪"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